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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世界中,从规范适用的可预测性和一致性的角度来看,法律安全是组织和国家本身发展的基本要素,因为它通过保证法律关系的更大稳定性,对企业产生更大的吸引力。投资。 尽管这不是什么新鲜事,但我们生活在我们的国家环境中,有几种完全法律不确定的情况。即使有一个加重因素,即权限完全不同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之间的理解和决定截然相反。 对向公司员工出售股票的计划(即所谓的股票期权)征税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在分析这种不安全感的位置之前,有必要对该机构进行背景化和概念化。 股票期权是一种日益常见的公司经理和员工的薪酬方式。在美国,自 1948 年以来就有处理这种薪酬选择的规则。
在巴西,《公司法》第 6,404/76 号法律第 168 条第 3 节对此问 电话号码数据 题做出了规定 因此,它是一种以公司本身股份为基础的薪酬计划,旨在吸引和留住员工,并赋予其持有人通过特定计划购买股份的权利。 在实践中,收购方以一定的价格表达购买选择权,并在预先规定的时间(归属期)届满后,有权行使该选择权。 因此,股票期权是未来授予某些接收者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收购方现在有权在支付预先确定的价格后行使未来收购股份的权利。 合同必须包括股票的发行价格、行使期权的宽限期以及期权的最终期限。宽限期是收购方必须与公司挂钩的最短期限,以便他们可以行使购买股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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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对这些向员工出售股票计划的性质的理解产生了争议;无论它是合同,具有商业性质,还是具有报酬性质,表征间接工资。 在考虑间接工资时,假设在行使购买股票的选择权时,将按高达 27.5%* 的税率收取社会保障缴款(雇主和被保险人)以及所得税。出售给第三方的资本收益。 另一方面,鉴于其商业性质,仅对收购股份价值与出售给第三方的价值之间的差额所产生的资本利得征收所得税,税率为15%至22.5%,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缴款。 高级劳工法院 (TST) 的综合理解是,它是一份基于公司法(第 6,404/76 号法律第 168 条第 3 款)的商业合同,并且它并不代表自动纳入公司法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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