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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时效的发生而无法行使惩罚性权力义务,一般来说,时效就是丧失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它是一个存在于最多样化的法律分支中的法律机构,对于法律的确定性、既得权利和完善的法律行为受到保护至关重要。 现在想象一下以下情况:一个人犯了环境违法行为,随后被联邦机构罚款。授予矛盾和充分辩护的权利,并在行政程序中,经过调查后做出不可上诉的最终决定,仅适用简单罚款的处罚。惩罚性索赔本身的时效是多少? 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记住,从一个非常简单的角度来看,惩罚性索赔的时效与国家旨在调查任何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并适用由此产生的处罚的行为有关,也就是说,它影响到违规通知的起草和程序的启动(如在过程中)。 简而言之,环境制。
裁行政法规定了三种时效。第一个是公共行政部门调查事实的权利的丧失,即起草环境违法行为报告并启动适当程序的权利。尽管立法将这一时期视为“时效”,但实际上这是一个颓废时期,因为它的特点是持有人推动事实调查的权利的丧失。 此后,违法通知书制作完毕并启动行政程序后,即受到惩罚性请求时效的约束, 电话号码数据库 惩罚性请求时效又分为惩罚性请求本身时效和并发惩罚性请求时效。前者的一般规则是五年——除非行政违法行为也构成环境犯罪——而后者,即并发性犯罪,只要程序瘫痪时间等于或大于三年,就会发生。判断或命令。 就本研究重点关注的联邦行政程序而言,之前提出的问题的答案包含在第 9,873/99 号法律第 1 条第 2 款中,根据该。
条款,“当作为对象的事实行政处罚行为同时构成犯罪的,其时效适用刑法规定的期限”。 类似的措辞,第 6,514/08 号联邦法令第 21 条第 3 款规定了针对环境的违法行为和行政制裁,规定了调查这些违法行为的联邦行政程序,其中规定“当违法行为的事实也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规定的时效期间”。 到目前为止,我们发现,在发出违法通知后启动的环境行政程序受惩罚性索赔本身的时效限制,一般为五年——除非行政违法行为也构成犯罪环境,在这种情况下,时效将受刑法规定的期限管辖,一旦发生,最终将取消公共行政部门对不良行为实施制裁的权力。 因此,如果立法者自己确定了行政违法行为同时构成环境犯罪时适用刑法计算时效的期限,则没有理由产生相反的理解,特别是因为公共行政受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不能对法律作出酌情解释。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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