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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法律的颁布,在国家层面巩固了西方世界仍由 1807 年《法国商法典》引发的范式转变,将商业危机与企业家的犯罪行为完全分离。 换句话说,在拿破仑立法之后,即使受到刑法固有的危害性原则的影响,公司危机本身也不再被视为刑事犯罪。 这就是 2005 年第 11,101 号法律推动的司法调查机构消亡的情况,特别是通过废除 1945 年第 7,661 号法令第 104 条。 这一新的规范现实引发了关于司法恢复和破产请求中的行为人在破产犯罪实践调查中的作用的讨论。 2005 年第 11,101 号法律第 22 条与《刑事诉讼法》第 40 条的规定相结合,特别是基于检察官办公室对刑事诉讼的所有权(《宪法》第 129 条),表明了如何解决以下问题:犯破产罪。
面对这一新的法律现实,一旦发现任何债权人、甚至司法行政人员、检察官办公室成员和法官本人有违法行为,就会启动相应的调查。程序。 国家检察官办公室委员会最近批准的第102/2023号建议正是旨在规范刑事诉 WhatsApp 号码 讼持有人在有证据证明犯有破产罪时的行为。 诚然,对任何犯罪的起诉本身就证明了司法警察通过展开警方调查而采取的行动是正当的,并且根据事实情况,甚至可能导致其他行政控制机构采取行动,例如国家机构。 即便如此,毫无疑问,检察官办公室将负责牵头任何迫害活动,这凸显了国家检察官办公室委员会法规的重要性。 以至于明确建议启动准备程序(民事调查或同等程序),以调查可能的刑事犯罪,甚至维护公司危机背后的集体利益(第102/2023/CNMP号建议书第6条) ),包括通过专门支持中心以及与公共劳动部的合作(第 102/2023/CNMP 号建议书第 7 条和第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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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国家检察官办公室委员会发布的建议对于为刑事诉讼当事人在调查破产犯罪迹象时采取有效且最重要的是合格行动制定指导方针具有重要作用,包括确保这些措施不干扰甚至损害重组业务活动的可能性,以保留公司的原则。 一个重要的问题是: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的概念不能再像技术不存在时那样解释。今天,随着VAR的出现,解释学-解释范式和证据的概念正在发生变化,证据不再是证言性的,而是变得科学客观的。流行语言说,没有办法对抗这种形象——而且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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